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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注销

  • 时间:2012-08-14

1、服兵役户口注销登记:
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2、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
提供出国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已在国外定居的,应提交本人申请注销户口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其获得永久居留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应提交本人申请注销户口的书面申请、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证、加盖有中国边防检查部门入境验讫章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复印件;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提交本人申请注销户口的书面申请、有效外国护照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3、死亡注销登记:
在医院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在家中死亡的,提供当地街、乡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
丢失《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提供证明书复印件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属书面申请;
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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