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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信息变更

  • 时间:2012-06-28


  集体户口人员户籍信息变更,须按规定提交材料,我中心统一到派出所办理。我中心承诺接收材料后尽快办理(一般15个工作日),但个别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下办理周期可能延长,请事先做好自己的时间安排。
  一、变更姓名
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指被逮捕、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的人员,不准变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生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4)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正在使用的有效证件证明。
    3、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4、因其他原因必须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二、变更出生日期
    1、由本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外省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差错的,提供加盖造成差错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以及不同时期个人履历表复印件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2、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3、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以及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批单;
    4、干部的出生日期变更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办理。
  三、变更民族
  提供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变更证明
  四、变更婚姻状况
    1、在国内结婚、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
    2、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翻译件及驻外使馆的认证; 
    3、在香港结婚或离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4、在澳门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5、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五、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
  提供本人的《工作证》、学历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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