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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用人单位可否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时间:2016-08-29
    【案例简介】
    2015年9月15日,张某到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张某称,其在A银行从事信贷工作,因个人发展及家庭原因,欲跳槽至B银行从事市场营销工作。为此,2015年7月上旬,张某向原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当场递交辞职申请。在递交辞职申请30天后,张某离职。2015年9月份,B银行要求张某持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但A银行以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有禁止其离职后两年内到同类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条款,且张某在已违约的情况下未支付违约金为由,不予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案例分析】
    从本案陈述的事实来看,张某与A银行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A银行能否以张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及未支付违约赔偿金为由,不予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 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当前社会上对该条规定存在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是只有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劳动者才可以予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第二种看法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就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笔者倾向第二种看法,《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如果参照第一种看法,那么明显不利于保护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原有精神相违背。
    本案中,张某要求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实现再就业是本人的权利,这与其到B银行工作是否违约是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因此,A银行应该在张某离职的那一天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者该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从本案中来看,如A银行拒绝为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张某可以选择通过下面两种途径解决: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当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合同约定期未满主动要求离职,用人单位也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明确要求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却又违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索赔,由司法部门判定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来源:中国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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