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丁桂婵反映,她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期限至少必须签5年。如果违约提前离职,员工必须承担巨额赔偿。考虑到自己尚未结婚且系外地人,不能确定自己究竟能在公司工作多久,也不知道在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等,就故意寻找借口拖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公司也没再提过签订劳动合同一事。
可是,公司最近以调整经营方向、需要精简人员为由,决定将丁桂婵解聘。
“我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补偿我7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个数额比我实际上班9个月还少一个月,可公司予以拒绝。”丁桂婵说,公司的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她,她不能倒打一耙。
丁桂婵想知道,公司这个说法是否符合政策法律规定?
说法
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丁桂婵不签,但公司仍应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确实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为了什么目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没有任何除外条件或者例外因素。
由此来看,即使是基于员工本人的单方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只能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逾期继续留用。否则,同样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上述法律规定还包含这一层意思,即其并没有考虑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动机,而只是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留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并承担留用的后果。
与之相对应,虽然丁桂婵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主要责任,但由于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其解聘,直接导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存在9个月之久,故公司在其索赔时不能再拿其故意拖延不签合同来说事。此时此刻,公司除了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责任即支付二倍工资外,别无选择!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