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在《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镇企业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和《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文件下发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在认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人才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时遇到困难。现将国家和本市关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计算的规定集合后印发给你们,作为统一连续工龄认定工作的政策依据。
一、1992年9月30日前曾在企业工作、目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根据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其1992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时,遇有受刑事、行政处分、自动离职、辞职、除名等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刑事、行政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并被开除工职或受行政开除处分的,根据《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以下简称内人事福字第740文件)的规定,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的,根据《关于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局[1982]2号)的规定,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职工被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工职的,根据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规定,劳动教养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根据《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63]内人工字第13号)的规定,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辞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经企业批准办理辞职手续(须在档案中有原始手续)的、根据《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20号)的规定,辞职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含)被企业除名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我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92年10月1日)后,职工受到除名处理的,根据《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除名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或调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或将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介中心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根据京政办发60号文件、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此前连续工龄的计算,遇有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情况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受处分或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受处分或自动离职,其连续工龄的计算,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二)辞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经单位批准办理辞职手续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执行《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的有关规定,辞职前和被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被单位除名的,根据《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54号)的规定,除名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0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