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说,我国再次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预计全年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多亿元。据报道,目前全国有19个省区市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部分地区降低了失业保险个人费率。多地明确表示,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去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两年内分别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去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可能下降10%左右,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同时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近年来,众多中小企业本身面临较高的税负,同时还需长期扛着占工资比例较高的“五险一金”支出,负担确实不轻。这也造成部分企业尤其是使用农民工占比较高的企业,试图通过漏缴、少缴社保费用来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就目前情况看,社保降费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一方面是因为缴费费率的确较高(我国五项社保法定缴费之和占工资40%);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体,绝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保险缴费额在企业成本中所占比重大。在经济下滑期间,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更加困难,为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应当在一定时间内适当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
尽管社保费率下调后,企业的负担可望有所减轻,但企业缴费水平的降低,同时也意味着统筹账户钱的减少。于是一些职工开始担心,“甘蔗没有两头甜”,以后的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会不会有所下降。好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承诺“社保待遇不降低”,这个承诺应当是可靠可信的。目前看来,兑现这个承诺,有着现实的有利条件。一方面,国内养老基金还有比较大的盈余,大概在3万亿元左右,对于有大量盈余的地区,降低社保缴费费率,显然不会影响社保待遇。另一方面,城镇职工养老基金从本质上讲还是现收现支的政策,不应该有很多的结余,但每一个人的养老待遇是根据一定的公式来计算的,现在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不应对将来养老保险的待遇产生直接影响。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前提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确保相关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保专家认为,应通过全面统筹、征缴扩面、划拨国有资产等措施,保障社保基金的有效供给——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让企业多减轻一点负担,让职工多拿一点现金,这也是“十三五”规划提出的社保改革目标之一。
而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措施落实,填上未来社保资金可能出现的缺口,应通过财政加大划拨的力度,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调整,将更多变现资金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同时,还可以通过财政对企业缴费实行补贴的方式,确保社保基金当期收入不受到显著影响。再有就是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将1亿以上的未参保职工全数纳入,扩充参数,做大社保基金“蓄水池”。还要厘清历史负担与现实负担,将历史欠账通过划转国有资产等方式来解决,以便新制度能够轻装上阵。
“十三五”规划提出“划归国有资产充实社保”,释放出为企业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的鲜明信号,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单位缴费的积极性。有理由相信,通过全国统筹、征缴扩面、划拨国有资产等渠道,可以争取在下调社保缴费费率的同时,使职工社保待遇不因为降低缴费而降低。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