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备案制回到审批制——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实属管理部门对劳务派遣“一放就乱”的无奈之举。
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围绕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程序展开讨论。在此之前,劳务派遣单位归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地法规不同,对劳务派遣公司既有审批制,也有备案制。
由于担心审批制带来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增加管理成本,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放开了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限制,仅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来降低用工成本。大量劳务派遣机构依托社会保障部门涌现,各种所有制企业都不同程度使用劳务派遣工,大型国有企业和外企尤甚,由此引发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严重伤害了劳动者权益。
此次监管部门回归审批制管理劳务派遣公司,则是寄望从源头限制劳务派遣滥用。
人社部表示,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不仅在于审核其经营资质,更侧重对其承担责任的能力、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监管。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日常监督检查、年度报告以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等监管措施。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经营注册资本从过去的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企业需要增资。
通过审批的企业将获得有效期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此后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审批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比如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总人数、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等情况。
实践中,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标准低的地区注册,向劳动标准高的地区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按低标准执行,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征求意见稿对异地派遣设立分支机构也作出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需设立分支机构。
新的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起实施,对于现存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需要在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