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民政部日前发出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已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通知》规定,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社会组织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12,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6,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
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全国性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社部备案。社会组织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可以由集合计划受托人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按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按有关规定报人社部门备案。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