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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全称为:“中国科学院人力资源开发联合会(英文名称: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CASHRDA )。

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科学院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业务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中国科学院的人力资源工作者,开展研究所(中心)、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积极发展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构筑体现中国科学院的特色和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人才高地,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活动经费由会员单位赞助或会员自愿交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工作交流:推动中国科学院的人力资源部门之间、联合会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研讨和探索中国科学院人力资源负责人共同关心的重大理论性、政策性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定期组织会员进行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在人事工作的制度改革和人才体制创新等方面为科学院有关部门制订政策提供经验和依据;表彰或奖励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创新能力和显著贡献的人力资源工作者。

    (二)、专业培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的培训、研讨、论坛等活动,提高会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中国科学院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三)、行业规范:建立以中国科学院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业务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为核心的“人才高地”,推动人才资源社会化市场化进程,规范人才市场秩序,减少企业间对人才资源的无序竞争,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推进人力资源经理职业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帮助从业人员达到持证上岗的基本要求,减少人才资源的浪费,推动科学、规范的人才流动体制形成,为实现中国科学院人才资源的合理布局、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四)、信息交流: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信息交流,通过工作简报或刊物,传递工作经验和信息;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信息、政策、技术、理论等方面的服务,在联合会内部实现经验共享、资源互补。

    (五)、对外交往: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人力资源从业人员赴国内外进行业务交流。

    (六)、提供服务: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人才评价、人才培训等深层次的、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接受会员单位、会员的委托,为中国科学院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与人力资源管理及企业管理相关的培训和咨询。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吸收中国科学院下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及人事代理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中国科学院下属研究所人事部门、高新技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2、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有关的人才交流和人力资源中介组织机构和团体。

    3、热心支持中国科学院发展建设的其它各类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凡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合法组织、机构和团体,承认并遵守本联合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联合会。

    (二)、个人会员

    1、中国科学院下属企事业单位及人事代理单位的人力资源经理或人力资源主管。

    2、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业务有关的人才交流和人力资源中介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

    3、对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有贡献的领导、专家、学者、人力资源从业者。

    4、热衷于人力资源工作的社会人士。

    具备以上资格的人,承认并遵守联合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联合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主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获得本会出版刊物,资料及其它信息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到秘书处备案,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时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代表人数为会员总人数的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并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时,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并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五条 设立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理事长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对本会工作有较高热情,愿意并有一定精力投入协会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理事长会议并开展工作;

    (五)、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 是联合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依托人才中心具有的人才推荐、人才评价、人力资源经理培训、企业管理咨询培训等综合服务职能,为联合会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秘书处负责联合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和承办联合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及各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建立基金:筹集、建立人力资源经理事业发展基金,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的捐赠和赞助,用于补充联合会活动经费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变更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处理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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