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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的探亲假咋就成了“纸上福利”?

  • 时间:2017-04-25

  “春节假期一共7天,除去路上花费的时间,陪不了父母几天。”随着元宵佳节的结束,春节正式画上句号,不少职工感叹,想要“常回家看看”并不容易。
  事实上,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
  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正陷入尴尬境地,在一些企事业单位成了想休而无法休的“鸡肋”,这让职工颇感无奈。如此人性化的假期制度存在了36年,但如今却更像是“纸上福利”。
  职工吐槽“有假不敢休”
  记者在贵州省、贵阳市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随机采访了20名职工,结果显示,近5年内只有一名职工因为家中有急事休过完整的探亲假;有10名职工虽然知道有这项福利,但从没主动申请;有4名职工尝试过申请,但被单位驳回;5名职工使用的是年休假回乡探亲。
  “一次探亲假最少休息20天,工作没人帮你干,同事会有意见,领导也不好安排。”在贵阳市某市直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李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探亲假休过之后的“连锁反应”较多,如果部室里的每个人都申请探亲假,日常工作确实会受影响。
  “工资、绩效、年终奖都和考勤挂钩,请15天以上的假,假期绩效减半,年终奖减少20%。两个月工资没了,实在不划算。”在贵阳市一家国有银行上班的王女士说,工作6年来,她一次探亲假都没休过。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职工碍于在一段时间内脱岗可能会对工作业绩、职业晋升等产生负面影响,“主动”选择不休或者不休满探亲假。
  此外,探亲假期间虽然有“标准工资”,但这在目前的职工收入中只占了一小部分,也让不少职工出于收入的考量打消了休假念头。
  而此前的一项媒体调查显示,在非公企业,绝大多数职工并不知道探亲假的存在。
  修改完善比取消更有价值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我国职工探亲制度建立于1958年,而1981年出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探亲待遇作了系统性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的具体时间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此前有观点认为,探亲假制度应该取消,理由是如今的用工制度、休假制度与探亲假政策制定之时早已不同。探亲假制度的制定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当时职工择业自主性小,工作由组织安排,很少有人自发到异地工作。这种情况下,如果安排职工离开配偶和父母到异地工作,需要出于人情考虑,给予较长时间的探亲假和其他待遇。
  在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潘乐婧律师看来,讨论探亲假制度的修改完善比讨论是否取消更有价值。
  她认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远离父母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而城乡的“空巢老人”也越来越多,即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常回家看看”,也同样需要探亲假这样的假期予以时间上的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无疑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制定灵活变通的休假制度,比如能否把某位职工十几天的假期拆分为几个时间段来休,以减少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或者在企业生产淡季安排职工休假等。
  她认为,目前的探亲假所针对的主体依然是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这其中有历史原因,但是现在看来确实有失公平。“不应把在非公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排除在探亲假之外。”她说。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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